虐待狂和受虐狂天生一对
有一对夫妇,丈夫经常破口大骂和殴打妻子,撕扯头发,拧大腿,甚至还用烟头烫,使其妻子浑身伤痕累累。每次打骂完以后,男方就表现出心满意足、浑身舒适惬意的样子。而女方也很奇怪,不象其他受虐待的妇女那样大哭大闹,或向法院、亲友和邻居哭诉告状,反而抚着伤痕对关心她的人说:“两口子过日子,打是亲,骂是爱嘛。”事实上,这对夫妻是两个性变态人格者,丈夫是虐待狂,妻子是受虐狂。还有一个虐待狂者,结婚后每天用皮带拍打其妻下身。妻子苦不堪言,提出离婚,他不同意。后来发展到用绳子将妻子捆绑起来抽打。一次由于其妻反抗而将妻子扼颈窒息至死。
虐待狂也称施虐淫,是指通过对异性施以精神和肉体折磨,造成对方痛苦与屈辱来满足自己性欲这样一种性变态行为。受虐狂则与虐待狂的表现相反,是指通过受到异性的折磨造成痛苦与屈辱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异性的虐待使他(或她)在痛苦中获得性快感。受虐狂以女性较为多见。虐待狂常与受虐狂联系在一起。有些男女如前述那对夫妇各自充当一种角色,互相满足;还有的人自己身上就有这两种变态性心理和行为倾向,常轮流交替充当两种角色,以体验两种方式带来的性快感。
虐待狂者可以通过责骂、侮辱、恐吓等方式只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恐惧、害怕、屈辱和求饶来获得满足与快感,不一定造成肉体痛苦。他们所使用的暴力可以是造成轻微疼痛或无损伤的调戏动作,也可是极为残暴的甚至是导致死亡的伤害行为,例如鞭抽、牙咬、手拧、脚踢、针扎、火烙、刀割等等。习惯于以残暴手段来满足性快感的虐待狂者往往不易控制自己的冲动,因而极易造成对方严重受伤。在某些情况下,严重的虐待狂冲动会导致强奸、凶杀等暴力犯罪。而受虐狂所受痛苦也可以是从不造成伤害的、非暴力的凌辱、恐吓到残酷的殴打、拳击,刀伤等等。大多数受虐狂者尚能控制受虐待时的情境,在自己严重受伤之前结束被凌辱和伤害的行为。那些交替扮演两种角色的人则既凌辱、伤害他人,又接受他人的凌辱和伤害。
对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形成原因目前有多种不同解释。关于虐待狂的形成,专家们认为与这样几种因素有关:
一是可能与童年生活经验有关。由于家庭教育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使儿童从小形成对性关系的错误认知定势。有个男性虐待狂在6岁时无意窥见父母在卧室里的性生活,父母的翻滚、挣扎、撕扯和气喘吁吁使他大惑不解。年纪大些的伙伴告诉他:你别看他们很痛苦,那可是人生最快乐的事。进入青春期后,他从小说、影视节目中看到一些男女边撕打和啃咬边作爱的描写,更唤起了童年的记忆,这种认知与态度定势终于发展为虐待狂。恋爱期间对女友就有过几次伤害,当时女友认为是失手而不在意。婚后他更是屡屡虐待伤害妻子。
二是出于对权威的反抗和对挫折的自我防卫。有的人在个人生活经历中受到过他人的欺凌打击,尤其是遭受过异性的拒绝、侮辱,因而形成强烈的报复与反抗心理,借在异性身上施虐而显示自己的力量与征服,从中获得快感。
三是出于对过度自卑感的补偿。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A.Adler)曾指出,人们通过追求优越感来补偿自己的自卑感。有些人对自己个人能力、生理素质、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缺陷不安,深感自卑,因而对异性实施伤害,以发泄被压抑的性本能和心理紧张,在控制和伤害异性的过程中自己的优越感似乎得到显现与证明。
受虐狂的形成也可能是由于童年经验和性意识的混乱造成的,如认为受异性虐待至痛苦是性爱的必然内容;其次是自责自罪感的表现。有的人认为自己对不起异性,产生内疚和罪恶感,从而甘愿接受异性的凌辱以表示在痛苦中对异性的服从和自罚,并与性冲动结合起来,形成受虐狂倾向。有的女性由于子宫病变,不得不动手术摘除子宫,于是产生自责自罪感,把手术当作对自己“无能”或“造孽”的惩罚,以至形成受虐狂人格;再次是由于担心被异性拒绝或抛弃,因而产生孤独感、恐惧感,进而形成性变态心理,希望通过接受异性的凌辱与伤害来表示自己接受对方的爱。
由于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变态行为常造成伤害,触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以加强法制教育,使这些人明确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助于暂时抑制与虐待相联系的性冲动。但更重要的是重视童年教育和家庭环境影响,家里成人在幼儿面前言行举止要检点,防止孩子自幼形成错误的性观念和性欲倒错,及早消除不良人格的萌芽。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家长应以适当方式告诉孩子,怎样与异性健康地交往,怎样建立正常的异性友谊和感情;并向他们推荐合适的性知识读物,帮助他们了解正常的性生理功能、心理需要及为社会认可的需要满足途径。再者,对于虐待狂者,必要时可将其与经常虐待的异性对象隔离开来;不允许别人满足受虐狂者的虐待要求,为治疗其变态性行为提供基础。
此外,针对诱发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各种原因,要求本人、家属与心理医生密切配合,进行治疗。一般采取支持性谈话疗法,对患者采取解释和教育,使其明确认识自己的心理异常或变态。下定决心去克服和矫正自己的异常观念和行为。同时还可运用厌恶疗法,让虐待狂者和受虐狂者观看有关性虐待的电影或录像节目,当他们产生性兴奋和快感时,即给予厌恶刺激(但对受虐狂者不应以电击、弹打等方式刺激身体,否则恰得其反。可用巨响、恶臭或催吐等方式代替),逐步减弱与性虐待相联系的变态性兴奋,以至最后消除之。